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2006年 第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青岛海关兹授权青岛关区各隶属海关、各办事处自200621日起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