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青岛海关兹授权青岛关区各隶属海关、各办事处自2006年2月1日起有权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