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加工贸易备案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许可证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4、加工贸易手册;
5、由预录入公司打印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
6、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表;
7、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
4、海关凭银行签发的有效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签发加工贸易手册。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
1、 主管海关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 直属海关办理时限:自接到主管海关报送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威海海关加工贸易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大楼二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631-5241051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⑴ 公司:
⑵ 年 ⑵ 月 ⑵ 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 ⑶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3 条及 ⑸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办理。
海关(盖章)
⑹ 年 ⑹ 月 ⑹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规范简称+年份号+四位顺序号”。
二、⑴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⑵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⑶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备案××××××××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加工成品(名称、数量)复出口”。
五、⑷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⑸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五、⑹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⑴ 公司:
⑵年 ⑵月 ⑵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⑶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3条及 ⑸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办理。
你司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⑹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⑺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盖章)
⑻ 年 ⑻ 月 ⑻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规范简称+年份号+四位顺序号”。
二、⑴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⑵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⑶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备案××××××××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加工成品(名称、数量)复出口”。
五、⑷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⑸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六、⑹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名称。
七、⑺处填写本海关所在地中级法院名称。
八、⑻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