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许可内容:准予将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深加工结转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2、企业已经海关加工贸易备案许可。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经营企业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3、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
4、拟结转的剩余料件属于来料加工项下的,海关还收取该批剩余料件的物权所有人同意结转的证明材料;
5、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1)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
(2)如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3)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2、海关进行复审:
(1)如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4);
(2)如不准予办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见附件5)。
3、海关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见附件6)。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威海海关加工贸易科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大楼二层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631-5241051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⑴ 公司:
⑵ 年 ⑵ 月 ⑵ 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 ⑶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3 条及 ⑸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办理。
海关(盖章)
⑹ 年 ⑹ 月 ⑹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规范简称+年份号+四位顺序号”。
二、⑴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⑵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⑶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将××××××××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外发加工。”
五、⑷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⑸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五、⑹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⑴ 公司:
⑵年 ⑵月 ⑵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⑶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3条及 ⑸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办理。
你司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⑹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⑺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盖章)
⑻ 年 ⑻ 月 ⑻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规范简称+年份号+四位顺序号”。
二、⑴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⑵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⑶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将××××××××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外发加工。”
五、⑷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⑸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六、⑹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名称。
七、⑺处填写本海关所在地中级法院名称。
八、⑻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
附件6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 )关剩余料件结转[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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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转出手册号: |
转入手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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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料件名称 |
商品编码 |
规格型号 |
结转数量(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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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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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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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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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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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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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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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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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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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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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部门批注意见: 经审核,同意 公司(厂)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剩余料件结转入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请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有关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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