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进出境船舶改、兼营境内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1987年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船舶应为中国籍船舶;
3、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申请人工商注册地应为本海关所在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2、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二)申请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正本;
3、《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正本。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批准申请的,签发批准决定书和监管签证簿。
海关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同时签发《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3、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
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二)申请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的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3、海关不予批准申请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威海海关查验二科
办公地址:威海市港务局南区海关办公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631-5901066
附件:
1、《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2、《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批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其他说明:
附件1-6详见《监管司关于征求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相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监管传[2004]349号)之附件十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书
编号:
⑴ 海关:
⑵ 经报主管海关,已经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现特向贵关提出 ⑶ (国际转内贸运营和内贸转国际运营的申请)。
请批准为盼。
⑷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正本;
2.《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正本。
填写规范说明:
⑴审批海关简称;
⑵申请船舶的船名;
⑶选择填写后面括号内的一项;
⑷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5
《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申请书
编号:
⑴ 海关:
我单位 ⑵ 轮原属国际航行船舶。现经报交通部,已批准同意兼营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运输,批准文号 ⑶ 。现特向贵关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请批准为盼。
⑷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以上附件我单位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填写规范说明:
⑴审批海关简称;
⑵申请船舶的船名;
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兼营业务的文件号;
⑷申请单位名称。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批准决定书
编号:
![]()
⑴ :
经审核,你单位关于 ⑵ 船舶 ⑶ (国际转内贸航行/内贸转国际航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⑷ (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⑴被告知企业名称;
⑵申请船舶的船名;
⑶选择填写后面括号内的一项;
⑷主管海关签章。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中国籍船舶兼营业务申请
不予批准决定书
编号:
⑴ :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第 条第 款) ⑵ 的规定,对你单位 ⑶ 船舶 ⑷ (国际转内贸航行/内贸转国际航行)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主管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⑸ 海关(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⑴被告知企业名称;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中对应的具体条款和有关规定;
⑶申请船舶的船名;
⑷选择填写后面括号内的一项;
⑸主管海关签章。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申请批准决定书
编号:
![]()
⑴ :
经审查,你单位 ⑵ 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⑶ 海关( 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规范说明:
⑴被告知企业名称;
⑵申请船舶的船名;
⑶主管海关签章。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
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编号:
![]()
⑴ :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第 条第 款) ⑵ 的规定,对你单位 ⑶ 申领《中国籍兼营船舶海关监管签证簿》的申请,决定不予批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主管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⑷ 海关( 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写规范说明:
⑴被告知企业名称;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中对应的具体条款和有关规定;
⑶申请船舶的船名;
⑷主管海关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