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备案
许可内容:
准予小型船舶从事来往香港、澳门进出境货物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2004年2月6日颁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小型船舶应是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3、小型船舶运输企业工商注册地为本海关所在地。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予以备案的,签发备案证书和海关监管簿。
海关予以备案的,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3、海关不予备案的,签发不予备案通知书。
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威海海关查验二科
办公地址:威海市港务局南区海关办公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631-5901066
附件: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
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
3、《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4、《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
其他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