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常见业务问答 【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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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需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某些货物还需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答:从价进口关税税额= 从量进口关税税额= 复合进口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从价消费税税额= 或:从量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税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答:深海鱼油,是一种营养食品,归入税号2106.9090项下,关税税率35%,增值税税率17%,综合税率为57.95%。按《关税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即进口HK¥100元的货物,征收税款=到岸价格×汇率×综合税率=100×1.07×57.95=62.01(元人民币)。
答:按《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实际上,我国绝大部分的进口货物都采用优惠税率征税。
答:根据规定(署税[1991]1375号),对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有关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如下:
答:根据规定(署监一[1992]1099及署监二[1992]1276号),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以持凭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解除监管申请:
答:根据规定,凡1996年3月31日前经依法批准增加投资的,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但对1996年4月1日以后增资的,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其征免税规定如下:
答: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物资的销案手续。
根据规定,海关在办结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答:根据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搬迁至新址,海关准予免税结转至因搬迁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主管海关继续监管,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答:根据规定,对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享受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件,其金额在不超过整机价值的10%以内,海关准予免征关税及增值税。
但对用于超过海关监管期的仪器的零配件,则应照章征税。 【11-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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