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去年十一月实施的新的旅检现场申 报制度,加强后续管理,规范有关作业程序,决定自一九 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外国专家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的 海关手续按照(84)署行字第32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 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监二(一)[1991]770号《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即:有关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应事 先填具“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 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方可进出境。外国专家现有免 税待遇及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所需有关证明不变。 总署(84)署行字第206号和(84)署行字第596号通知中 有关外国专家凭批有“引首次”和“专首次”字样的“旅 客行李申报单”,办理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的条款规定予以废止。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